為了提升本所辦公環境的藝術氣息、推廣在地文化與促進社區藝術交流,本所設置「藝文廊區」,開放在地藝文工作者與團體申請展出。
以下為本所藝文廊區展出申請與管理重點說明:
一、 申請資格與展期規劃
- 申請資格:
(1)設籍於桃園市之藝文工作者、依法立案之藝術團體或非營利組織優先。
(2)其他經本所核可或本所邀約之個人或團體。 - 展期設定:每一展期原則以 4 個月為一期(包含佈展與卸展時間),本所亦得視實際檔期酌予調整。
- 審查機制:採書面審查。若申請件數過多,將依申請人過往展出紀錄、作品風格多樣性及未曾於本所展出者優先排序。
二、 申請方式與應備文件
- 請於預定展出日前一個月提出申請,提供下列文件(可採親自送達、郵寄或電子郵件傳送):本所藝文廊區展出申請表。
- 身分證明文件:個人申請請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;團體或法人請附立案登記證明文件影本。
三、 展場規格與場地維護規範
- 作品形式與件數限定:
(1)展區位於民眾等候區,展出形式嚴格限定為「牆面吊掛」(水彩、國畫、油畫、攝影、書法或其他平面作品)。
(2)建議展出件數在 10 件以內。
(3)本所可提供掛線及展燈,其餘相關器材需由展出單位自備。 - 牆面保護與禁止行為:
(1)嚴禁打洞或使用鐵釘、圖釘、雙面膠等易損毀牆面與柱面之物品。
(2)作品說明牌須以不留殘膠方式固定。
(3)展出結束後應復原場地,若造成設施毀損,展出單位應負賠償責任。 - 公共安全與動線:
(1)展區需保持動線淨空,嚴禁於地面擺放展示架、花圈、花籃或大型植栽。
(2)為確保民眾洽公安全,作品須吊掛穩固。
(3)若有掉落或安全之虞經要求改善而未果,本所得代為卸展暫存。 - 禁止商業行為:展出期間不得有標價或任何形式之銷售行為,違者本所得逕行終止場地使用權。
四、 佈卸展流程與安全點交作業時間:
- 為了維護白天民眾洽公安寧與安全,佈展及卸展原則上請於平日下午 5:00 至下午 8:00 進行(特殊情形經本所主管同意者得彈性調整)。
- 會同點交與照片存證:
(1)佈展完成時:須會同本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查驗與展品點交,現場拍照存證,並共同簽署「藝文廊區展品點交與現況檢視紀錄表」。
(2)撤展查驗時:須會同本所人員檢查狀況與拍照紀錄,經確認場地復原且點交無誤後完成程序。 - 人力與費用:展出作品之裝裱、包裝、運送、維護、佈展及卸展,所需之經費與人力均由展出單位自行負責。
五、 風險分擔與著作權保障
- 保險與安全自負:
(1)本所為無償提供展出空間,展出期間之展品安全維護由展出者自行負責,建議展出單位自行評估投保展出險或運輸險。
(2)貴重大或易碎作品,請展出者加裝保護設施。 - 尊重著作權與人格權:
(1)展出單位須保證作品未侵害他人著作權。
(2)若展品於展出期間有掉落或受損,本所會第一時間通知展出單位,本所人員絕不擅自對展品進行任何形式之修補或黏貼。 - 宣傳授權:展出單位同意本所基於藝文推廣與宣傳目的,擁有展出作品之攝影、錄影、出版及宣傳等權利。
業務聯絡資訊:
服務機關:桃園市觀音區戶政事務所
洽詢電話:03-4732035#208
電子信箱:10044854@mail.tycg.gov.t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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