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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國人、無國籍人與我國國民結婚或歸化我國國籍人取用中文姓名原則

  • 發布單位:觀音區戶政事務所
  • 資料提供單位:民政局

外國人、無國籍人與我國國民結婚或歸化我國國籍人取用中文姓名原則如下:
一、外國人、無國籍人及其子女取用之中文姓名,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,所稱習慣者,係指姓氏在前,名字在後,如無姓氏者,僅登記名字。取用中文姓名,得以其中文原名或外文音譯方式為之,並應使用姓名條例所規定字典中之用字,基於姓名管理之需要,不得自行造字。另中文姓與名之間不以「‧」、「,」或「空格」區隔。
二、外國人、無國籍人及其子女之從姓、改姓、改名或更改姓名,應依民法及姓名條例等規定辦理。
三、外國人、無國籍人及其子女已取用中文姓名者,得申請變更中文姓名1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