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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公告】民法修正調降成年年齡為18歲,定於112年1月1日施行

  • 發布單位:觀音區戶政事務所
  • 資料提供單位:民政局

📣按民法修正調降成年年齡為18歲,定於112年1月1日施行📣

✅修正結(訂)婚年齡:
將原規定男性17歲、女性15歲之訂婚年齡,以及男性18歲、女性16歲之結婚年齡,分別修正為訂婚年齡一律均為17歲,結婚年齡一律均為18歲,以符合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」等規定、維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確保其學業、就業、能力發展與獨立性(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973條、第980條)。

✅增訂配套措施(保障既得權益、施行緩衝期):
增訂調降民法成年年齡後之配套規定,使民眾原依法令、行政處分、法院裁判、契約得享有至20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(如撫卹金、遺屬年金、父母離婚後約定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等)於新法施行後,其於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之既有權益明文保障持續享有至20歲;並就本次修正前已結婚、修正施行後仍未滿18歲者,明定其婚姻之要件及相關身分事宜不受本次修法影響,俾確保其權益;另訂定新法施行之日出條款,定於112年1月1日施行,俾利準備因應(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、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2修正草案)。

自112年1月1日起,18歲即成年「轉大人」,可自行辦理各項戶籍登記,例如:
✔ 結婚免父母同意
✔ 印鑑可自己申辦
✔ 謄本可自己請領

🔗更多詳細資料請參閱法務部/民法修正調降成年年齡專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