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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公告】設籍而未實際居住,涉及違反戶籍法規定,最高可處9000元罰鍰,請民眾小心勿觸法網。

  • 發布單位:觀音區戶政事務所
  • 資料提供單位:民政局

按戶籍法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:「遷出原鄉(鎮、市、區)3個月以上,應為遷出登記。」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:「由他鄉(鎮、市、區)遷入3個月以上,應為遷入登記。」同法第23條規定:「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,應為撤銷之登記。」同法第76條規定:「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、學校、團體、公司、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,處新臺幣3,000元以上9,000元以下罰鍰。」次按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:「遷徙係事實行為,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。」是以,戶籍遷徙登記係事實行為,自應依事實認定之。

坊間有以收取費用供人就讀國小、國中學籍設籍情事,倘未實際居住,有違上開戶籍法等相關規定,依戶籍法應撤銷戶籍遷徙登記並處以新臺幣3,000元以上9,000元以下之罰鍰。請民眾遵守上開戶籍法相關規定以免觸法受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