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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歸化我國國籍並取用中文姓名者辦理相關戶籍登記案件時,得申請「以原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」

  • 發布單位:觀音區戶政事務所
  • 資料提供單位:民政局

為尊重歸化我國國籍之外國人、無國籍人其原有外文姓名,98年7月8日修正姓名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:「外國人、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國籍後,應取中文姓名,並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,不受前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。」,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3項規定:「外國人、無國籍人歸化我國國籍者,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,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。」。已歸化我國國籍並取用中文姓名者辦理相關戶籍登記案件時,得申請「以原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