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」第17條之1規定,大陸地區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,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。為配合旨揭法規修正,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8年8月12日勞職管字第0980503201令發布廢止「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」。詳情請逕自行政院公報網站 http://gazette.nat.gov.tw/egFront/index.jsp