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維護市容環境整潔,落實法規遵守

  • 發布單位:觀音區戶政事務所
  • 聯絡人:康宜筠
  • 資料提供單位:民政局

(一)將宣導內容及單張轉知所屬位於桃園市轄內相關人員、里辦公處及管理單位(含商場、停車場、銀行)。

(二)於公告欄、服務櫃檯等明顯位置張貼宣導單張。

(三)對內部員工及清潔廠商進行簡短教育或宣導,使其能提醒顧客、使用者遵守環境整潔規範。

(四)請貴單位協助加強所管轄場域周邊及所屬區域之巡查與維護,發現垃圾或髒亂時能即時清理,營造整潔友善的環境,共同維護市容品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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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規定:「一般廢棄物,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,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,由執行機關清除之」,該條款並賦予相關所有人、管理人或使用人負有一定清除義務,同法第27條亦有指明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相關污染環境之行為。

二、市容整潔涉及每位市民及使用者,犬便、檳榔渣、飲料杯、菸蒂及其他垃圾若未妥善處理,將影響公共環境與市容觀感。為維護良好市容及環境衛生,請協助宣導民眾及使用者妥善分類、收集及清理垃圾,切勿隨意丟棄。

三、自 114 年 7 月起,針對亂丟菸蒂、亂吐口香糖、任意棄置垃圾、污染土地或水溝、堆置影響環境整潔之物品等6大行為,實施加重裁罰,罰鍰從新臺幣2,400元起,最高可達新臺幣6,000元。